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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度淘汰恶意特许商 变脸“商业机会”再骗
By admin | 2008-08-28 01:43:36
“商务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商务部相关负责人在回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进程时表示,在今年月日前此部条法的配套细则将会出台。而记者从相关专家处了解到,此部法律正式实施后,虽然可以威慑恶意欺诈的特许商,使其不能取得特许人身份,但依然难抵其变脸,套用“商业机会”这一新兴概念行骗。
备案制度淘汰恶意特许商
特许条例的横空出世将会导致两极分化的局面。“此部法律提出的备案制度将淘汰特许加盟行业的空壳骗子公司,规范这一行业。”昨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这样对记者表示,“而对具备一定实力的大型特许企业则没有太大影响。”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特许加盟这种“舶来”的经营方式在国内连锁业的兴起,特许加盟欺诈案件屡见不鲜。本报曾经跟踪报道过“北京快乐风礼品有限公司”和“香港人工宝石加工”等涉嫌特许加盟欺诈的案件。资质较低的空壳公司,利用“回报率”,“零加盟费”等广告吸引中小投资者,之后却不履行技术支持、管理宣传等方面的义务,致使加盟者在短期内关门倒闭,血本无归,更有甚者则卷款出逃。
而记者了解到,在两个月之后即将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和单位提出了明确的“备案制度”。今后,从事特许经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将相关证照和合同样本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条款规定的“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的条款,也必将把作坊式、空壳的恶意特许商淘汰出局。
昨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表示,目前约有家左右的企业可以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获得特许人身份。而淘汰只卖品牌的空壳企业将有利于国内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一些有利的资源势必集聚在有实力的特许企业周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商业机会”将成行骗招牌
“即便是条法出台,在法律层级方面也应该先依据《合同法》处理相关欺诈案件”。近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向记者如此表示。而在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条法出台后,一些被淘汰出局的中小加盟商则又可能图谋变脸,借“商业机会”这一新兴概念行特许欺诈之实。
“在国外,相关机构除了对特许经营行业有明确的规范外,对‘商业机会’这一概念也有明确界定”,昨日,裴亮秘书长介绍,被淘汰出局的中小“特许企业”,将有可能不提出加盟这一概念,以逃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制裁。省去“两店、一年”、备案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审查。
据了解,这种提出“商业机会”的企业类似于点子公司。在特许经营行业愈加法制化的前提下,一些不法的特许加盟商将有可能改换名头后,继续推销自己的项目,从事欺诈活动。而据裴亮秘书长介绍,在国内的法律环境下,若想规范和界定“商业机会”这一概念尚须时日,只能提醒中小投资者提高警惕和辨别能力。
昨日,记者随意在百度搜索网页发现,“无风险高回报率”等夸张诱人的广告语仍满目皆是。裴亮表示,在今年月日此部法律正式施行和今后的一年宽限期中,有恶意欺诈意图的中小特许商变脸转型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商报链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核心条款
准入制度: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
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
备案制度: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等相关资料。
